组图:沃德-弗朗切大战
- 编辑:千变万化网 - 67组图:沃德-弗朗切大战
在西方历史上,法律人与宪政的建构有着内在的关联。
[83] 六、结语:寻求诚实的代理 在神明被放逐的现代社会,我们将更多的依赖交与科学。[43]而后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更是明确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研究没有控制其他相关的因素,观察到的甲状腺疾病增多不能排除是因为其他因素导致,例如,检测手段的改进、现代社会环境和膳食条件的改变或者其他危害物质过量,等等。正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君石在接受采访时即主张公共卫生照顾的是多数人的利益[53]。引入公告评论可以视为同行评审的延伸,它可以在更广范围内进行讨论,并给利益相关群体的科学代表提供参与的机会。有关报道还可以参见白剑峰、王有佳、吕毅品:碘盐其实不会致癌,《人民日报》2012年10月23日。这说明,科学界自身也对专家的作用保持怀疑。
本文即以这一事例为中心,从风险评估的规范要求与现实之间差距的角度分析评估未获认同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论证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为此,一个可能的方案便是将专家的作用限定在非政治的范围内,《食品安全法》也因此规定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五)法国 法国参议院与国民会议两院分别订有《参议院章程》与《国民议会章程》作为主要的议事规范。
2、议长权威若需倚赖跨党派支持,其处理议事恐难强势 王院长担任立法院长的背景,是一个党派林立的时代,王院长院长地位的确保,主要是来自于跨党派力量的支持。 [ 黎家维 台湾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宪政法制组高级助理研究员 ] 本文原载:台湾台湾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官网 进入专题: 美牛争议 警察权 抵制议事 。(三)德国 德国《基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议长管辖议会大厦并在大厦内执行警察权。如果王院长有决心,国民党有气魄,就算没有法律明文,照样可以行使警察权。
此时若再提修法,即便通过,院长仍享有行使与否的最终裁量权,其若坚持不动用,旁人也只能尊重。(四)日本 有关日本国会警察权之规范,系依《国会法》第114条规定,国会会期中,各议院为维持纪律,得由议长行使警察权,闭会时亦同。
若约束人民权利都须以「法律」来规范,限制国会议员行使宪法上赋予的职权,更应该要有「法律」位阶的明文规定。原则上,议院内部之警察权由议院内部警卫执行,议场外之警察权由警察官执行。如果因为一个与自己政治前途无直接相关的法案,以致伤害了他所建立的绿营关系,此也非王院长所乐见。 一、前言 立法院近来因为美牛争议,出现委员夜宿议场数天,抵制议事直到休会为止,使立法院议事陷入瘫痪境地。
所以他在稳固国民党委员支持的同时,还要能瓦解他党委员的挑战,致使他平日在处理立法院事务时,必须尽量降低党派色彩。从王院长的角度来思考,仅仅依赖国民党委员的支持,尚不足以面对绿营与亲民党可能的策略结盟,或是国民党内部的跑票。惟内规制定程序虽不若法律严谨繁复,但通过的门坎并无二致。让不少民众质疑国民党空有国会多数而无法发挥主导立法的功能。
」立法院警卫勤务规则第五条规定:「为维护会场秩序、防止危害及保护委员安全,警卫人员得应院会或委员会主席之召唤,进入会场,执行警卫勤务。如要透过修法明确赋予议长警察权,当然并无不可,但是此种努力恐仍无法解决问题的真正根源。
此外,「德国联邦众议院处务暨议事规程」第7条第2项规定:德国联邦众议院议长享有国会大厦各建筑物、建筑物之部分与土地之维护权与议场警察权。 四、结论 (一)修法未必能解决问题,但仍较能免除争议 总结来说,在制度上立法院虽无警察权的明文规定,但也不是毫无规范可依循。
毕竟警察权的行使,只是排除议事干扰的一种实时作为,并不是导正国会议员行为的根本之道。又对议员以外扰乱议院内部秩序之人,议长得令其退出院外,必要时并得将其解送警察机关(参照国会法第118条之二)。没有多数议员支持,议长很难有效行使其权力。若王院长继续长期担任此职位,受到国会政治生态转变的影响,可能也宜调整其现有之角色。若该名议员仍不听议长命令,议长可命令警卫将该名议员驱逐出场。(二)国会议长「个人」因素的检视 其次就人因素而言,有论者认为国会警察权无法动用,原因不在于制度不完备,而在于「人」的问题。
(三)未来议长与立法院运作可能朝多数主导方向调整 王院长的领导模式有其时空背景下的独特性,但台湾从第七届立委选制变革后,基本上已逐渐朝向两党制的方向前进,多党派林立的状况应会减少。尤其两千年国民党失去执政权后,所属国民党虽维持国会最大党或第二大党地位,但长时间处于未能掌握过半席次的情况。
基于上述理由,议长行使「警察权」之依据似也未必非要拉高至法律位阶不可。换言之,内规如果不牵涉一般人民权利之限制,似无须坚持以法律加以规范。
并认为过去行使过警察权的议长的下场都非正面。(五)立法院独立警察建置之配套 此外,基于权力分立之立场,警察权在本质上仍属行政权,而立法院虽设有警卫,但立法院之警卫,除勤务外,在人事等其他制度上,与一般警察殊无二致,故若欲赋予国会指挥监督「警察」之权,在立法体系上似以法律为之较佳。
王院长担任国会议长十二年,其职位权威性的建立,以及他个人的政治地位,皆非完全依靠单一政党支持即可达成,而需依赖长年所累积的跨党派人脉关系。如果国会议长职位的取得,以及其权威性的建立,需来自跨党派力量的支持,则议长在处理高度争议的问题上,便很难有强势作为。(二)关键在议长的态度,而其权威性来源才是问题关键 王院长个人的因素与政治考虑,固然是影响院长行使警察权的重要因素,但问题的真正关键,应该更深层地从立法院院长权威正当性来源加以思索。若议会会议进行中,有议员违反议事规则,议长可以要求该名议员遵守秩序。
议长非多数党支持难以当选,而多数党支持的议长又必然支持所属政党的立场,朝向如美国众议院议长般贯彻多数主导的方向倾斜。另方面,王院长也可能认为自己这些年来之所以能稳坐立院龙头,并游走蓝绿阵营,在政坛享有重要份量,关键在于他在立法院广结善缘,因而厚植了跨党派的人脉。
此类事件在立法院并非首例,过去审查中选会组织法时,不仅爆发霸占主席台、肢体冲突的暴力事件,甚至还将国会议长出入通道强行上锁等荒谬举动。王院长在过去审议中选会组织法爆发冲突时曾表示,即使修法赋予院长警察权,也无法解决中选会组织法修法过程所面临来自泛绿立委强力抵制的问题。
英国国会议长有纠仪长(sergeant -at-arms,亦有译为警卫长)辅助其执行执务,当议长决定要将某位议员驱逐出场时,由纠仪长将其带出场。对于议院内部之现行犯,警卫及警察官将其拘束后,应报告议长并待其处置命令,但于议场内非经议长命令,不得拘束之(参照众议院规则第210条、参议院规则第219条)。
以下仅从议长权威性来源角度,思索此一问题。而众议院议事规则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议长有维护国会大厦各项设施之权,包括国会大厅、走道之秩序及设施安全。」因此,立法院职权行使及议事运作相关的法规,虽然对议长是否得动用「警察权」并无明文规定,但议长为维持立法院秩序,使议事得以顺利进行,如需动用院内警卫排除议事障碍,也非毫无依据。台湾民主化的历程毕竟为时不长,不论是制度或文化层面,都还有许多有待努力的地方,加上蓝绿严重对抗的政治结构,使得国会议长权威性,较少来自国会议员对法制与职位的尊重,而更多着重在权力的争夺与对抗上。
而国会内规是国会议员共同接受的议事程序与行为规范,约束的对象是国会议员,并非人民,性质显然不同。有法律层次者,如日、韩。
上述说法固然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却也非毫无争议。其中违反前项第五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并得指示警卫人员强制其退出议场或会议室」。
议长指挥警卫及警察官行使议院内部警察权,必要时得要求内阁派出警察官,受议长指挥(参照国会法第115条)。(四)其他议会自律内规配套的建立 换他人当院长,或许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仍无法解决国会议长权威性建立的问题。